来源:广州普法
患者在医院住院部坠楼自杀身亡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上海有一位抑郁症患者因自杀入院
抢救成功后却再次在医院自杀身亡,家属于是将医院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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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夜
女病人坠楼身亡
小芳(化名)是一位抑郁症患者,2020年6月底因割腕自杀被送至上海某医院抢救,脱离生命危险后,从ICU转入普通病房。
7月2日晚10时到11时许,小芳两次走出病房,徘徊后进入安全通道,第二次后未见回来。
午夜,陪护小芳的丈夫被医护人员叫醒,经过各方一番寻找,最终在住院大楼前发现了已身亡的小芳。
经警方确认,小芳死亡原因为高坠,事发地推测为12楼病区东侧安全通道内的玻璃窗处。
家属认为,医院疏于管理才使小芳不幸身亡,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37万余元。
二审法官
赴现场勘查
厘清事实
此前,一审法院认为:小芳因割腕来院治疗,情况特殊,医院在护理看护上应更严谨细致,但在小芳转入普通病房后,医院未做特殊对待,在其走出病房到坠楼身亡这段时间内,也未及时发现异常,对于小芳死亡有一定过错。但考虑到死亡是小芳主观追求的结果,其自身有绝大部分的过错,酌定医院承担15%赔偿责任,即35.6万余元。
医院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法官一行到医院进行现场勘查。
小芳所在病区设有一个护士台,每晚由两名护士值班,病区内安装三处监控摄像头,监控范围覆盖病区走廊区域。
但在事发地,即东侧安全通道内未安装监控摄像头,另外,小芳自转至普通病房后医院对其实施一级护理,医护人员每小时进行巡房并且有医嘱家属需24小时陪护,调查发现,事发地墙面的两扇玻璃窗都装有限位器,窗户最大开启行程约17厘米。
二审改判:
医院已尽合理安保义务
无需担责
二审法院认为:
常人无法从如此狭窄的窗户缝隙意外滑落,可见小芳追求死亡的意图明显;而本案中的医院是一家综合性医院,不具备精神卫生专科医院额隔离措施,且事发地的窗户限位器、护栏等设施,均符合相关行业标准。
此外,医院也对小芳实施一级护理,每小时巡房,并嘱咐家属24小时陪护,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小芳的丈夫在夜间陪护时睡着,具有一定的监管过失。
患者家属
“她只是在走廊里走走看看,我想当时如果有一个护士上去问一下,也不会发生这件事。”
“我一个人也不可能24小时监护,然后外面的家属又不给进来,要做核酸,叫临时的护工要300块一天, 我也同意了, 过了一两个小时吧,就说没有护工忙不过来了。”
法官说法
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法官赵霏:
我们在庭审的时候也问过死者家属,入院的时候,体型是怎么样的,家属告诉我们,身高169,体重只有97、98斤,所以我们推测,(死者)只可能通过自主地爬出去,实现追求死亡的结果。
对于家属而言,是了解患者的情况的,他对于死者的看护义务其实是主要的,而医院是辅助的。对于不同的公共场所,它所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是不一样的。我们不能用精神专科医院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护理的标准来苛求一家综合医院。
据此,上海一中院改判:驳回小芳家属方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医院自愿补偿家属3万元,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