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辽宁日报
如果不是在离婚诉讼期间,向法院申请调查前夫的经济状况,谢女士可能永远不会知道前夫在与自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竟向第三者转去了33万余元。离婚后,她决定提起诉讼,向第三者追回这笔钱款。
去年7月28日,四川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谢女士的诉讼请求,判令第三者全额返还前夫向其转账的33万余元。不过,此后第三者不服提起了上诉。2022年1月17日,该案将二审开庭。
法律人士指出,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多以“不当得利”作为案由,大部分案件中法院仅支持部分返还或者返还一半。而随着司法实践的进步,在案中,一审法院则是以“赠与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判决全额返还。
谢女士拍到潘先生和梁女士一同进入某小区
事件
丈夫婚内出轨谢女士近20年婚姻走到尽头
谢女士与前夫潘先生的婚姻开始于2003年。对这段近二十年的婚姻,她并不满意——前夫曾三次出轨。“前两次想着已经有孩子,也一起走过了多年,原谅了他,只让他写了保证书。”直到第三次,他们的婚姻走到了尽头。
谢女士是2017年7月察觉到潘先生再次出轨的。当时她看到了前夫与另一女子共同出行的高铁购票记录。虽然没有确切证据,但前夫的种种言语和行为迹象还是让她生疑。
谢女士提到了几个细节。2018年5月,潘先生更换工作,前往西昌,需要用到家里的车。谢女士通过行车记录仪的定位功能,发现潘先生离开绵阳前却在某个小区内停留了半小时。同年10月1日一早,行车记录仪显示,潘先生的车已经离开西昌,但电话里,潘先生却表示自己还在西昌,“4号才放假。”当天下午5时许,车子回到绵阳,又一次停在了此前的同一个小区。
那天,谢女士来到这个小区,正好发现潘先生和另一女子走在一起,并在之后与潘先生撞了个照面。质问中,两人一度起了肢体冲突。“他下狠手,抓着我往墙上撞,我当时已经心灰意冷了。”谢女士说,这时她才知道,前夫早就开始与第三者租房同居了。
两人的婚姻就此走到终点。
谢女士与潘先生发生肢体冲突后留下的淤青
离婚
法院查出前夫曾向第三者转账33万余元
谢女士介绍,那次冲突后不久,她曾起草过离婚协议书,但对于其提出的离婚条件,前夫并未同意。一直到2019年10月,潘先生起诉离婚,不过这次谢女士也并未同意,“我也要故意拖一下”。
次年7月,潘先生再次起诉离婚。也就是在这次离婚诉讼过程中,谢女士向法院申请调查潘先生的经济状况,才得知潘先生竟向第三者前后转账达33万余元。
2016年5月至2019年3月,潘先生向第三者梁女士账户转账18笔,共171800元;
2016年5月至2019年9月,向梁女士支付宝转账5笔,共计40490元;
2016年2月14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以微信红包及转账方式向梁女士微信发起红包及转账若干,数目为“520、5200、1314”共计69笔,数额为124904.95元。
谢女士介绍,最终,她和潘先生于2020年11月达成了协议离婚。不过,离婚后,她却不断遭到第三者梁女士的骚扰。“太嚣张猖狂,屡次打电话挑衅我。”
随后,谢女士在网络上查询到一些案例,发现可以令第三者返还在出轨期间,出轨者向第三者赠与的财产。虽然在大部分以往案例中,只能部分返还或者返还一半,但在看完这些案例,并咨询过律师后,谢女士还是决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潘先生曾向梁女士写下的承诺书
起诉
要求第三者全额返还33万元获法院支持
2021年6月,谢女士向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了梁女士。谢女士提出诉讼请求:确认2016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潘先生向梁女士转账的337194.95元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梁女士返还这笔钱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在庭审中,对于谢女士的起诉,梁女士辩称该笔钱并非潘先生的赠与,双方系因购票、生活互助、南宁投资等产生的资金往来,核算下来后,潘先生还倒欠30余万元。不过,因其并未出示足够的证据,该说法并未获得法院认可。
法院认为,梁女士和已婚的潘先生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且潘先生将他与谢女士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33万余元擅自赠与梁女士,建立了事实上的赠与合同关系。这一赠与合同隐含赠与人希望与第三者长期保持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意愿,违背了公序良俗。同时,潘先生的赠与行为减少夫妻共同财产,损害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该份赠与合同最终被认定为无效。
同时,法院认为,基于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而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因此,谢女士有权要求梁女士返还全部案涉款项。
2021年7月28日,法院作出判决:2016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潘先生对梁女士的赠与行为无效,梁女士应在判决生效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谢女士337194.95元。
记者了解到,一审宣判后,梁女士不服提出了上诉。该案二审将于2022年1月17日在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判决书部分内容
律师
这类判决案例在全国都少,在绵阳可能是首例
对于该案的一审判决,本案原告代理律师,三台县石安法律服务所的邓才华表示,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多以“不当得利”作为案由,大部分案件中法院仅支持部分返还或者返还一半。而随着司法实践的进步,在案中,一审法院则是以“赠与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判决全额返还。“而这类判决的案例在全国都很少,在绵阳也可能是首例。”
邓才华介绍,在该案中,梁女士是在明知对方有婚姻家庭关系的情况下介入,从法律角度上违背了公序良俗,也违背了法律的倡导性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另外,谢女士和潘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婚姻关系没有解除、没有对财产明确分割的情况下,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不当赠与他人,另一方在知道后,在诉讼时效内有权提出让获赠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