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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再婚又离婚,去世后遗留房产引纷争!曾经的继母子间该如何分配?

来源:上海法治报

血亲还是姻亲?这个问题你想过吗?有人认为,携手相伴的爱人从青春到古稀,无疑是最亲近的伴侣;有人认为,子女传承了自己的基因,流淌着相似的血液,彼此间拥有最天然的亲密关系。

观点存在碰撞,但背后投射的都是人对于亲情和家庭的无限眷恋。那么,当这种“左右为难”的情境遇上法律层面的继承问题,应该如何判定遗产的归属呢?

儿子小王:父亲再婚又离婚,去世后遗留房产怎么办?

小王的记忆里,父母的婚姻关系维持了二十多年。2000年,不堪长期的生活琐事争吵,一纸离婚协议后父亲王先生选择将房屋等财产留给妻子,自己带着小王搬出家门。

离婚后不久,父亲遇到同样离婚的刘女士,开启了第二段婚姻生活。可惜的是,这段婚姻的维系时间也并不长。五年后,父亲与第二任妻子再次选择协议离婚。不同的是,这次的离婚协议中,明确了双方并不存在共同财产。离婚后,刘女士搬出了和王先生婚内购置的婚房。而父亲王先生也并未再娶,直到2012年离世。

人走楼未空,这处一直居住的房屋仍留待处理。小王的观念里,父亲与刘女士购置的这套房屋当年由父亲全额出资,之后自己和父亲都长期居住在此。第二段婚姻里,父亲和刘女士并未再育,离婚后自己作为父亲的血缘至亲,这套房屋作为遗产归属于自己毫无悬念。

信心满满的小王,没想到反转出现在后面。

前妻刘女士:尘封已久的遗赠协议,多年后是否还有效?

遗产之争,前妻刘女士并不同意这般“顺理成章”的说法:房屋购置是前夫出资不假,但装修和布置却是自己出资参与。当初离婚的协议是出于夫妻间的情意,却不能当作前夫儿子侵占自己财产的“筹码”。

争议之下,刘女士又拿出了一份尘封已久的协议。

这份由前夫王先生离世前写下的遗嘱,上面清晰载明若自己离世,名下房屋(本案系争房屋)由刘女士与儿子小王协商处理:

在和平协商的基础上由刘女士分给小王一部分;若双方协商不成,则由刘女士继承。

刘女士称

前夫王先生之所以在离世前神志清醒的状态下留下这样一份“遗嘱”,是赠与自己的“保障”。即使小王在血缘上是王先生的独生子,但自己与王先生相互扶持,相伴数载,情分并不逊于小王。且手握的这一纸“护身符”更加表明了前夫的真实心意。

根据协议来看,起草时间为王先生离世前的2012年。距离小王与刘女士双方因为遗产发生争议的2018年已有不少年头。尽管协议一直被妥善保管,但这样的遗赠是否还有效呢?法院又将如何处理该份遗嘱呢?

继子小刘:申明参与继承,是否构成继父母与子女间的扶养关系?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诉讼中,突然加入了第三人——刘女士第一段婚姻中所育之子小刘。

他回忆,在母亲与王先生的五年婚姻关系中,自己从未成年到成年,也与继父度过了不算短暂的一段时光,实质上已经和王先生构成了继父母与子女间的扶养关系,作为继子,自己也应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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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言明,若按照继父的意愿,房屋最终归属于母亲刘女士,自己于情于理不与母亲相争;若仅依据小王口中的“血缘”之说,将房屋归属他人而不考虑母亲的付出和感受,那么自己也要主张相应的合法权利。

事实上,在王先生和刘女士再婚时,继子小刘已近17岁。婚姻关系存续的五年相处时光里,能否将小刘与王先生之间定义成实质上的扶养关系,还存在诸多争议。法院又将如何处理小刘的继承权问题呢?

法官:继承类的调解,亲情与法理兼顾如何平衡?

复杂的案情让久经审判的法官一时间也陷入沉思,并未在第一时间选择开庭审理。

鉴于小王与刘女士曾经同在一个屋檐下,有过一家人的回忆。法官希望认真听取双方想法,在尊重逝者遗愿的基础上合理分配系争房屋的继承问题,彻底解决纠纷。

为说服当事双方,法官结合现有证据多角度地进行释法明理:

遗产范围:第二段婚姻结束时,离婚协议中王先生和刘女士明确了双方无共同财产,且该房屋现登记在王先生个人名下,结合本案其他情况,应认定双方在财产分割中达成了房屋归属于王先生个人的意思表示。

身份关系:王先生和刘女士婚姻关系仅存续五年,且结婚时继子小刘已近17岁,其已接近成年。双方之间难以认定形成了长期、稳定的扶养关系,小刘的继承权因此也难以认定。

遗嘱情况:王先生在2012年立下遗嘱,立遗嘱时王先生与刘女士已离婚,因此刘女士已非法定继承人,王先生的行为属于遗赠。如果刘女士要根据该遗嘱取得系争房屋产权,应依据《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但其在知晓遗嘱的情况下多年未予以主张,遗赠时效已过,应视作放弃受遗赠。

分割继承:根据王先生所立遗嘱,其遗愿最终落脚点在于希望各方协商处理,保障各方利益,双方均因此作出让步。故法院确认本案法定继承人只有小王一人的情况下,综合刘女士的出资、小王与刘女士双方家庭的经济情况等因素,最终组织双方达成了由小王补偿刘女士30万元,房屋产权归属小王所有,刘女士配合小王办理户籍迁移等相关事宜的调解方案。

法官手记

常言道:清官难断家务事。这是因为 “家务事”不仅涉及财产方面的纠纷,更是裹挟着斩不断的情分,尤其是继承类的官司。

继承诉讼在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不仅遗产类型复杂、继承人员较多,而且案件当事人多数系亲属。家务事的审理更需要法官抽丝剥茧地理清家庭内部的纠纷。

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要努力做到情法理融合。情指的是感情,法官感同身受地理解当事人的想法,化解复杂情绪。法指的是法律,法官将法律用浅显易懂的语言阐述,释明法律内涵。理指的是伦理,法官将伦理道德等内容融入说理中,唤回家庭亲情。

在继承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也有自己的一套流程,想要进行类似类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律师,这份步骤清单你需要掌握一下!

明确遗产范围

继承案件中处理的遗产范围必须明确,故对于当事人诉请中例如要求继承某人名下遗产等比较笼统或模糊的表述,需在诉讼材料中述明要求继承的房屋状况、有价证券类型、银行存款的具体线索,以及被继承人是否有负债等情况,以便法院确定待处理的遗产范围。

核实身份关系

遗漏当事人将严重损害继承人的诉讼参与权和继承权,法院在审理案件前也需核实被继承人的家庭成员情况。因此,当事人在准备诉讼前,应通过调取户籍证明和人事档案,对照印证自己与被继承人间的亲属关系,同时注意代位继承、转继承等特殊情形,以防遗漏继承人。

审查遗嘱情况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当事人来院诉讼前应当了解被继承人生前有无留下遗嘱,如有遗嘱,在明确遗嘱的类型后,听取其他各方对遗嘱的意见。如对遗嘱的真实性存有异议,异议方可以向法院就遗嘱的真伪申请笔迹鉴定。

分割继承遗产

还应当审查被继承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收支情况以及是否独居、与他人共同生活等情况,综合认定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可以多分或少分遗产的事实。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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