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双十一”来临,预付款、定金、尾款让人眼花缭乱。好不容易抢到货、付好款,坐等宝贝时,商家却迟迟不发货。这种行为属于欺诈吗?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商家延迟发货而引发的网购纠纷案件,认定商家在订单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需按照订单价款的三倍赔偿当事人。
“久拖不发货”属欺诈
2020年11月11日凌晨,李先生守在手机前,将计算好的所有优惠输入,满心期待的点击了付款按钮。下单购买了为家庭配置的茶几和斗柜。自从下单付款之后,李先生数次询问商家发货情况,商家却以各种理由表示需延迟发货,甚至建议李先生申请退款。直到2021年7月,李先生按耐不住心中愤慨,诉至法院,要求商家继续履行发货义务并按照订单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先生于2020年11月11日下单后,分别在2020年11月、12月,2021年1月、2月、3月、4月与商家客服联系,询问产品什么时间能够发货。商家每次均回复“月底发货”,并告知李先生未发货是由于厂家安装、环保检测等原因。
直到2021年4月,李先生再次和店铺客服沟通要求继续发货,这时店铺却称需要原告补拍差价链接才能继续发货,遭到李先生拒绝。同时,李先生发现商家在其他平台开设的店铺中仍然继续销售同款产品,商家却称是由于技术原因没有及时撤回商品信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在该笔订单中,李先生数次询问商家何时发货,商家一直称“月底发货”,对于合同的履行进行了承诺,仅要求迟延发货,并没有明确表示无法发货,之后联系李先生却要求补拍差价才能继续发货。卖家发货是在购物合同中的基本义务,但是本案的商家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合理迟延事由,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不履行发货义务,且在多次承诺发货的期限内未发货也不主动与消费者沟通。
法院认定,商家在订单的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判决商家按照订单价款的三倍赔偿李先生,并且继续履行发货义务。
超两成网购案件涉虚假宣传或欺诈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告诉北京商报记者,“网购节”中,因使用了限定使用时间和场景的优惠券,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可能存在比平时销售价格低的情况。商家参与购物节时,不能一味考虑吸引流量,也要慎重考虑自己备货发货能力及交易成本承受能力。如果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在承诺的时间内发货,应积极主动地与消费者沟通,说明情况并取得谅解。
作为消费者,如果物流状态迟迟没动静,要及时询问商家未发货的情况及原因,双方充分协商沟通,避免因为沟通不畅或者意思表达不清导致纠纷升级。如果因特殊原因导致“货在囧途”,既不利于消费者的消费体验,也不利于商家的后续经营。
类似延迟发货而引发的纠纷案件并不少见。据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特点和趋势(2017.1—2020.6)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2017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新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共计4.9万件,其中超两成涉卖家虚假宣传或欺诈。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19年发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裁判规则10条。其中包括网络经营者隐瞒身份,对于重要商品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全面或者不明显,可认定其构成欺诈;应结合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判断违反绝对化用语禁令的广告是否构成欺诈等。
而关于网购价格欺诈,应当考虑消费者在线上线下交易中获取信息能力的差异性,结合个案交易信息的开放程度综合认定。
不少消费者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网购节中经常遇到商家“先提价后降价”的情况。记者了解到,国家发改委在2015年发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之中就有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